和田

招商网

和田招商网  >  和田税收优惠政策  >  和田地区策勒县投资开发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和田地区策勒县投资开发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8

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加速策勒县经济发展步伐,鼓励和吸引更多的资金、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进入策勒县,促进策勒县与新疆内外多层次、多形式的经济技术联合,实现策勒县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在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优惠政策的同时,结合策勒县的实际,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水土资源开发

第一条:鼓励区内外的客商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开发水土资源,用于发展农、林、牧、渔业以及园艺生产。

第二条:水土开发用地,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土地的原所有权不变,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给投资者开发使用。水土开发用地以租赁、划拨、作价入股、出租等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水土开发用地项目的土地使用年限,按照提供土地方式和用途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综合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在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在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继承、出租、抵押。期满后可申请延期。

第四条:国内外投资者,使用戈壁、荒漠土地,从事植树造林和生态建设(不含经济林)的无偿供地,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标准的,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50年内免交各种土地使用税费。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后,可以从用地总面积中划出30%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对于两年内没有对土地进行投资开发的,政府有权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水土开发项目,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凡在已有水利骨干工程、又有引水保证的荒地、河滩、沙漠实施水土开发,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五年内免征水资源费和草场管理费,第6、7、8年减半收费。

2、在无灌溉条件的地方通过掘井、架线,自行解决水源,进行土地开发从事农牧业生产的,除机井抽水由水利部门统一管理外,10年内免收水费和水资源费;5年内免征草场管理费,第6、7、8年减半征收。

3、凡在我县投资从事经济林、生态林开发建设的,从开始建设算起,前5年免征草场管理费,后5年减半收费,林权归己。

4、凡在我县沙荒地、河滩戈壁地进行生态林、草场建设,从事农牧业的,前6年免征水资源费、草场管理费,后5年减半征收。

5、凡利用现有水库水面进行旅游开发及综合经营项目,投资规模在30万元以上的,减免水面使用费5年。

6、凡在我县山区草原投资开发旅游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投资方给草原使用者以适当补偿;前5年免征草场管理费,第6、7、8年减半收费。

第六条:投资开发荒地的投资者在不改变农、林、牧、渔业用途的前提下,对其土地在使用权期限内有经营自主权、收益权和产品处理权。(树木采伐除外)

第七条:投资者在土地使用权有效期内,按合同规定完成开发任务,可在不改变原批准用途前提下,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补办出让手续。其开发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继承。原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合同和义务由受让者履行。土地使用期限与原使用者的用地时间连续计算。

第八条:承包经营国家投资开发的土地,三年内免交土地承包费,第4年后根据土壤等级缴纳50-200元的土地承包费。

第九条:对新开发的土地,实行"谁开发,谁利用,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管理部门给开发者办理《土地开发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开发,可享受以下贷款优惠政策。

1、投资我县农、林、牧、渔、水利等项目,可申请农业开发贷款。

2、投资者在我县兴办有助于带动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独资、合资项目,可按照有关政策,申请扶贫贷款。

3、区内外企业对我县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投资开发,可申请科技开发贷款。

4、区内外投资者在我县独资或联合兴办乡镇企业,除可享受自治区乡镇企业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外,还可享受我县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各项优惠政策。

5、区内外投资者来我县独资或联合兴办福利企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后,除可享受自治区福利企业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外,还可享受我县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凡来我县承包和开发土地的,灌溉、配水、水量、水价与当地农民享受同等政策。在县农业技术指导方面优先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二条:本县企业为了安置下岗职工,从事农业开发,可享受划拨土地的政策,免交土地补偿费,10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和免收承包费。

第十三条:对国内外、区内外各种所有制企业利用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国有未利用土地资源,其中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前五年免缴土地租金,后五年减缴一半的土地租金;凡到我县投资的,十年免缴全部土地租金。利用国有未利用的戈壁、荒滩、荒地从事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的农业综合开发的,从受益年度起,五年内可免缴土地使用费。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根据投资者的经营期和投资区域,按照《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土地使用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2]82号)的规定,经营期在二十年以上的,免缴25%的土地出让金;经营期在三十年以上的,免缴40%的土地出让金;使用城镇规划区以外的非宜农荒地的,免缴50%的土地出让金。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按照审批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享受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挂帐经营、缓期或分期缴纳,以及出让金先上缴县财政,后由政府以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形式返还企业的先缴后返等优惠政策。同时,十年免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四条:区内外投资者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公益事业及水利、能源、交通、城市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非营利项目用地,按审批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对来我县投资房地产开发,改造旧城区,实行优先立项,优惠用地,减征30%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用地可列入经济实用型住房供地计划。

第十五条:对区内外来我县进行地质勘探和矿业开发,按照自治区地质勘探和矿业开发的有关优惠政策进行执行。

第十六条:在我县兴办养殖业项目的,对其新开垦荒地做草料基地,前五年免征草场管理费,期满后减半收费。

第十七条:凡到我县投资开发土地的,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适当减免当年的土地使用费等有关费用。

二、创办企业政策

第十八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区外投资企业新建我县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从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第十九条: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区外投资企业(区外投资企业以及区外投资者出资额达到25%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合资、购并、参股,或承包、租赁在5年以上的企业)在我县新办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期满后在2010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免征土地使用税。新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

在我县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暂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二十条:凡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需要使用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非经营性用地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不采取招标、挂牌、拍卖,土地出让金按照协议出让土地最低限标准收取,不向用地者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使用耕地、林地、草地等涉及的耕地、林地、草地等的补偿安置费用和青苗、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用按照法律规定的最低限标准,由政府出资征用,然后以最低协议出让方式提供企业使用,不向用地者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法律规定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西部地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凡在我县设立的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第二十条执行。

三、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政策

第二十二条:放宽经营范围,除国家、自治区明令禁止的项目外。

第二十三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行政管理局扶贫帮困的六条规定实施细则,城镇特殊困难人员审办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一次不能到位,即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确有困难的,先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公司股东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可降低注册资本标准,按法定注册最低限额的10%登记注册,第二年再追加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额的50%,第三年补足注册资本。

(1)审办以生产、批发为主的企业(公司),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50万元,按10%登记注册,首期出资5万元。

(2)审办商业零售和中介服务的企业(公司),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0万元,按10%登记注册,首期出资3万元。

(3)审办科技开发企业(公司),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0万元,按10%登记注册,首期出资额1万元。

第二十四条:鼓励私营科技企业发展,有以下优惠政策:

1、民营科技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取得的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按税法规定执行。鼓励区外投资者在我县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区外投资者在我县进行技术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技术转让和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商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凡在我县新办的内资企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在我县新办交通、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农产品加工、旅游内资企业,其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第二年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新办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3年内按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私营企业安置下岗职工、贫困户子女及残疾人,比例达到从业人员总数的30%的,免缴所得税3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从现在至2005年12月31日止,免征地方各税和所得税。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经税务机关批准,长期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同时根据自治区工商行政行政管理局扶贫帮困六条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凡各类企业安置吸纳城镇特困人员就业比例达到30%以上,符合审批条件和程序的,三年内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商建厂的,城建和土地管理部门应依法提供用地;水电部门在通水、通电上和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凡注册资金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列入我县发展计划,在用水、用电等方面提供最大限度的保障。

第二十八条:凡满足第二十七条的企业,金融部门将把符合信贷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贷款的需求纳入计划,对发放的贷款按贷款用途执行其低档次利率。

第二十九条:对境外独资和投资规模较大、科技含量较高、出口创汇的项目,在土地、税收政策、引资奖励上,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四、人才政策

第三十条:凡应聘到我县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专业人才;高新技术、高新产业等领域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实际工作经验,到我县创办各种经济实体和研究机构的管理人才;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专利发明人,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凡是本地急缺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在户口、职称、档案、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提供优惠。

2、凡引进的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副高以上职称的人才,根据需要可为其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提供住房一套,配备工作车,户口可不迁。如愿来我县定居者,一次性补助2--3万元安家费,本人及随迁人员免交城市增容费。

3、凡引进到我县工作的各类优秀人才,除用人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外,县财政给硕士学位和副高以上职称人员每月补贴1500元;博士学位(含双硕士学位)的人员每月补贴2500元;博导人员每月补贴3000元。

4、凡引进我县工作的各类优秀人才,配偶在外地的,每年可享受两次探亲假;未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工资、补贴照发,路费报销。

5、凡来我县领办、创办、承包经济实体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实行年薪制或允许连续三年按税后利润的20%--30%提取奖金作为报酬。

6、凡引进我县工作的优秀人才,每年定期进行一次全面体检,住院治疗和门诊费用,本人负担20%,其余80%给予报销。

7、县上设立奖励基金,对为策勒县实施西部大开发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精神和物质重奖。

第三十一条:应聘人员的工龄和服务年限自上岗之日起计算,其中辞职人员工龄可合并计算。引进主治医师以上的医务人员及教师等特殊人才,根据需要签订合同,高薪聘用。

五、投资保障

第三十二条:区外投资者自主确定投资项目、合作伙伴和合作形式,投资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鼓励的项目,计委对其审批管理的事项,文件资料齐全的,7个工作日内审查、批复。投资国家及自治区限制的项目,有关审批部门,在文件资料齐全的情况下,30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或报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文件资料齐全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办完注册登记手续。规划、城建、粮食、公安、税务等各有关部门,受理区外投资企业申请办理的文件资料齐全的事项,属于审批权限内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批复;需要逐级报批的,由该部门实行全程服务,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批复。

第三十三条:严禁以任何名义向区外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必须出示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及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逐项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否则,企业有权拒交。

第三十四条:所有执法部门无正当理由和法定手续,不得随意到区外投资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借执法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如确需进行执法检查,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物价部门定期进行检查,严厉查处针对区外投资企业的违法违纪问题。非法干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政策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政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优惠政策由策勒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招商热线:400-116-9096
投资指南

和田地区,隶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隅。南抵昆仑山与西藏自治区交界,北临塔克拉玛干大沙漠与阿克苏相连,东部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相接,西部与喀什地区毗邻,西南以喀喇昆仑山为界,同克什米尔接壤,东西长约670公里,南北宽约5... 更多

投资和田
  • 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

    立即咨询
  • 企业政策

    企业政策

    立即咨询
  • 厂房仓库

    厂房仓库

    立即咨询
  • 写字楼租售

    写字楼租售

    立即咨询
  • 资金扶持

    资金扶持

    立即咨询
  • 人才政策

    人才政策

    立即咨询
  • 进入小程序找园区
    友情链接:

    喀什地区招商引资招商网    图木舒克招商引资招商网    伊犁招商引资招商网    和田地区产业扶持政策

    和田土地出租出售     和田厂房出租出售     和田仓库出租出售     和田写字楼出租出售

    和田招商引资服务平台

    ×

    您好,园区招商专员为您解答园区招商政策、工业用地、厂房招商等园区招商信息,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也可直接拨打400-116-9096,由专业招商人员为您解答!

    稍后再说

    马上咨询

    电话咨询
    400-116-9096

    客服咨询

  • 注册公司政策
  • 土地厂房咨询
  • 资金扶持咨询
  • 其他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