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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策勒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欢迎来商会取阅纸质版)

| 招商动态 |2017-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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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税减免政策

1、《关于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旅游业恢复发展有关税收减免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09〕241号)。一是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旅游业企业恢复发展所得税、房产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见附件2),其中,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不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二是对享受优惠的企业,免征2009年下半年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名单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法(试行)》(新国税发〔2009〕48号)进行管理,企业填报《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旅游业企业恢复发展所得税、房产税优惠政策备案表》(附件1),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执行;三是享受优惠的企业如果正在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选择包括本规定在内的一项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但不影响企业执行其他非减税免税的优惠政策;四是从下文之日起至2009年底,享受本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预缴企业所得税款;五是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企业,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先完整计算2009年全年的应纳税额,以全年50%的应纳税额计算2009年下半年免征的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六是房产税的减免仅限于自用房产,出租房产不享受免税。

2、《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8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实施财政贴息。对投资中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和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按规定免征关税。

3、《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92号)。一是2010年至2020年,对南疆三地州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在享受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两免三减半”优惠的基础上,再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五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二是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三是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股权托管中心及中小型创业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享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4、《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05号)。一是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产品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企业,经自治区财税部门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审核后,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二是对所有农业品加工企业免征5年房产税。三是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免征5年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是对在我区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期满后,在政策规定时限内,可以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或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5、《关于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16号)。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在“十二五”期间,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1亿元,主要用于景点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促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旅游局要本着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统筹安排好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使我区景点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在“十二五”期间有较大改善。

(二)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

(1)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从事A级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建设及在A级旅游景区景点从事旅游服务经营的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的旅行社,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3)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从事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的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上述(1)、(2)、(3)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可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4)对在自治区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旅游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在2011年—2015年,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期满后,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5)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除市、县地区以外的A级景区景点范围内,主要为景区景点服务的宾馆,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A级旅游景区景点、宾馆、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的范围等具体事宜,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确定。

6、《关于促进我区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17号)。一是2011年至2020年,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含50%,下同)、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含70%,下同)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产税、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但累计享受不超过5年。二是在自治区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自治区鼓励类发展产业目录范围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同时,对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三是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口生产企业,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7、《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53号)。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58号)。一是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二是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9、《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17号)。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0、《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是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二是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39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11、《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2、《关于自治区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3〕42号)。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机器设备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依法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依法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法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享受进口税收优惠等。通过兼并重组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技术改造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13、《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14、《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一是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二是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三是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四是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15、《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6、《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自2015年l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8号)。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8、《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9、《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一是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二是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三是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20、《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土地优惠政策

1、《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在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的支持力度,优先安排产业园区建设用地指标。

2、《关于减免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115号)。一是在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林地、草地除外)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和实施安居富民定居兴牧、保障性住房、公共基础设施等民生工程的,对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一律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二是在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林地、草地除外)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的,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可免交土地出让金。三是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三、人才及培训政策

1、《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试行)》(新党发【2010】18号)。加大职业培训,增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能力.实施大中专毕业生职业培训计划,对有意愿参加职业培训的大中专毕业生,全部实行免费培训。各县(市、区)要积极组织开展就业观念和就业政策引导性培训、就业技能培训,给予培训和伙食补贴。鼓励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对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和订单培训的企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自治区、行业举办的职业院校、技工学校组织大中专毕业生开展技能培训,给予培训补贴和交通补贴,对实现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再给予师资和设备损耗补贴。鼓励受援县(市、区)组织毕业生赴对口支援省市接受技能培训的,给予补贴。对开展少数民族毕业生汉语言培训,给予补贴。

2、《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新党办法【2012】28号)。开辟特殊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学历、奖励等达不到正常评审条件,但在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中贡献突出、业绩显著、业内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采取特殊办法,实现特事特办,一事一办,随时受理,及时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一是对企业开展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岗前培训的,给予全额职业培训补贴。对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受企业委托开展订单、定岗、定向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企业实行新招用员工师带徒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南疆四地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者参加技能和国家通用语言组合培训的,给予一次性技能培训和国家通用语言培训补贴;对参加技能和创业组合培训的,给予一次性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培训期间均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二是农村富余劳动力普惠培训,根据培训工种不同,给予200-1200元职业培训补贴(A类工种1200元、B类工种800元、C类工种600元、D类工种300元、E类工种200元)。

4、《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一是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困难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按企业实际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最长3年的全额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以及南疆四地州的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困难企业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按企业实际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二是新疆籍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对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全额补贴。南疆四地州享受低保的城乡劳动者到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困难企业就业的,其原享受的低保待遇可保留1年不变。三是南疆四地州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到企业就业和自谋职业的,可继续享受12个月的低保待遇。

四、和田地区优惠政策

1、《和田地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和行办发【2016】60号)。

第七条 除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免缴配套费外,其他项目一律不得减免配套费,也不得采取缓缴、欠缴等方式变相减免配套费。第三项敬老院、养老机构(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第四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用房,公办学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教学用房、学生集体宿舍及生活服务设施;第五项为残疾人就业兴办的建设项目及生活服务设施;第七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解危解困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住房建设项目,城市规划区内安居富民工程和农民建设的自用住房;第八项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园林绿化、电力设施、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九项其他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免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第十项利用国有未利用土地自办园区建设生产加工型企业的建设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第十一项入驻各类工业园区的招商引资建设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第十二项援和工程建设项目。享受免缴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关证明文件,由所在地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上述规定进行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免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其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的,应当补缴配套费。

2、《和田地区产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党办(2016)25号)。

第十一条贷款贴息:用于企业固定资产(土建、设备购置及安装)投资使用银行贷款的贴息补助。根据企业贷款额度,对带动就业100人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企业按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为5年;对带动就业100人以下,对当地特色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并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企业按贷款利息的40%给予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为3年。

第十二条 定额补助:用于园区标准化厂房及附属设施建设补助,各县市年度定额补助资金额度不能超过当年产业扶持资金总量的30%。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用于企业厂房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设备购置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是指企业在厂房及生产配套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等直接用于生产的固定资产投入,不含办公楼、职工宿舍等),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20%。

(一)对纺织、服装、地毯等带动就业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投资1000—2000万元的按8%给予补助;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按12%给予补助。

(二)对新能源、新材料等科技含量高的企业,投资500—1000万元的按12%给予补助;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15%给予补助。

(三)对以上两类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投资1000—2000万元的按6%给予补助;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按10%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上市筹备补助:主要用于企业筹备上市聘用专业公司、专业人才费用补贴,最高可按实际发生费用20%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人才补贴:用于企业引进高级管理人才、稳定技术骨干、规范企业用工等方面的补助。对带动当地400人以上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企业,按企业为职工(按人社部门核定人数为准)缴纳社保实际支出的50%给于人才补贴,补助期限为2年。对企业法人、企业高管、企业中层推行中小微企业创业平安保险,按地区《关于协调推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平安保险相关事宜的会议纪要》执行。

第十六条资金奖励:用于支持企业研发新产品、提升产品知名度和开拓新市场等行为的奖励。

(一)研发新产品。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得国家、自治区发明专利认证,并将专利运用生产,每个专利奖励30万元(以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证明资料为准)。企业研发的新药产品获得“国药准字号”,每个品种奖励400万元;获得“国药健字号”,每个品种奖励10万元。

(二)提高知名度。企业持有的注册商标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每个奖励25万元;获得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著名商标”认定的,每个奖励10万元。企业产品被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评选为“中国名牌”产品的,每个产品奖励企业50万元;被新疆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评选为“新疆名牌”产品的,每个产品奖励企业20万元。

第十七条对劳务输出、人才引进、市场招聘等帮助和田地区解决就业的中介机构,每年解决就业400人以上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第十八条资本金注入(担保)主要用于补充和田地区国有投资(担保)公司资本金,根据具体情况,资本金注入3-5年后,企业可通过原价回购等方式退回资本金滚动使用。

五、纺织服装产业优惠政策

(一)财税减免政策

1、《关于加快自治区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99号)。对自治区境内的纺织企业,自2011年起,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有关规定,自2011年起,凡属于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纺织企业,在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5年地方分享部分。

2、《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快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新财法税7号)。自2011年起,自治区纺织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获得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的项目,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企【2008】92号)的规定申报,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从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给予贴息资金补助。自治区中小纺织企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企【2009】51号)的相关规定可获得相关支持。在2011年-2015年期间,对企业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规模、生产工艺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经过自治区财税部门和自治区纺织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后,自认定之日起,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门。为鼓励纺织企业实现产业整合和优势资源的合理利用,在2011年至2015年期间,对自治区境内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现有企业和项目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办企业,免征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3、《关于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新政发〔2014〕50号)。对自治区境内的纺织企业,自2011年起,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有关规定,自2011年起,凡属于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纺织企业,在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5年地方分享部分。(《关于加快自治区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99号)。

4、《新疆纺织服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收入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14〕116号)。从2014年10月22日起,对在新疆注册且在当地实体经营,在新疆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40%,并且吸纳的新疆籍就业人数占企业全部用工人数比重不低于60%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从事主营业务缴纳的增值税收入,由各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安排的方式扶持纺织服装企业发展,即先征后返政策。

(二)用工补贴政策

《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15〕17号)。在新疆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的独立核算的企业、正式在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并按照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并与新招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对纺织、化纤等生产类企业新招录的新疆籍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对服装、家纺、针织、地毯等终端产品生产类企业新招录的新疆籍员工,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给予全额补贴。

(三)培训补贴政策

《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岗前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15〕16号)。纺织服装类企业对新招用新疆籍员工开展自行培训、依托职业院校或其他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且培训员工履行劳动合同满6个月的给予岗前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400元。

(四)用电价格政策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纺织服装工业企业用电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4〕234号)。根据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实际用电量,按自治区确定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到户综合电价每千瓦时0.38元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0.35元每千瓦时为起点,差额电价部分0.03元每千瓦时作为补贴标准。

(五)运费补贴政策

1、《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服装、家纺等纺织深加工产品出疆运费和进疆面料运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14〕431号)。从2014年1月1日起,在新疆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和生产服装、家纺等深加工产品的独立核算的纺织服装企业,生产的服装,被巾类、家用套件类、毯类、袜类、手套类等家纺深加工产品,以及企业因生产需要从内地采购进疆的面料(含辅料)给予运费补贴。其中,南疆四地州(阿克苏、喀什、克州、和田)企业生产并运往内地销售的服装和家纺产品按照产品销售额的3%给予运费补贴;其他地州(市)企业生产并运往内地销售的服装和家纺产品,按照产品销售额的2%给予补贴。企业因生产需要从内地采购进疆的面料(含辅料),按照采购额的2%给予运费补贴。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毛纺、麻纺产品出疆运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14〕432号)。从2014年1月1日起,在新疆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和生产毛纺、麻纺产品的独立核算企业,生产的毛纺呢绒、纱线(含绒线)和麻纺纱线、布类产品销往内地销区的运输费用给予适当补贴。对毛纺呢绒类、麻纺布类产品每吨补贴 1000元;对毛纺(含绒线)、麻纺纱线:南疆四地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克州、和田地区)每吨补贴 900元,其它地、州(市)每吨补贴 800元。

3、《关于提高出疆棉纱 棉布运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建〔2014〕434号)。一是自2014年 1月 1日起,对以新疆产棉花(含粘胶纤维)为原料生产并运往内地销售的棉纱类产品(包括棉纱、棉/粘混纺纱、粘胶纱)和棉布类产品(包括机织本色坯布、色织布和印染布,针织本色、染色坯布),在现有国家和自治区出疆运输费用补贴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补贴标准(含出口)。棉纱类产品在现有中央财政每吨补贴 500元和 32支以上(含 32支)棉纱类产品自治区每吨补贴 200元、32支以下每吨补贴 100元的基础上,北疆和东疆地区生产的棉纱类产品,每吨增加补贴100元,即:32支以上(含 32支)棉纱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 800元,32支以下棉纱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 700元;南疆地区生产的棉纱类产品,每吨增加补贴 300元,即:32支以上(含 32支)棉纱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1000元,32支以下棉纱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900元。二是自 2014年 1月 1日起,对棉布类产品在现有国家每吨补贴 500元的基础上,每吨增加补贴 500元,即:棉布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 1000元。

(六)金融支持政策

1、《关于印发<关于银行业支持新疆纺织服装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新银监法【2013】51号)。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疆分支机构要积极向总行争取差别化信贷政策,在固定支持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方面给予新疆的纺织服装业专门的信贷政策支持;加大对大中型纺织服装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单独或者银团贷款模式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确保全年纺织服装业贷款持续增加;加强金融创新产品研发,拓宽纺织服装企业融资渠道;强化对纺织服装业的财务顾问服务;有效防范和控制纺织业信用风险。

2、《关于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新政发〔2014〕50号)。自2011年起,自治区纺织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活动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的项目,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企〔2008〕92号)的规定申报。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从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给予贴息资金补助。自治区中小纺织企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企〔2009〕51号)的相关规定可获得相关支持。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14〕430号)。对纺织服装企业固定资产贷款给予2个百分点利率贴息,流动资金贷款给予4个百分点利率贴息。2017年起项目固定资产贷款和生产性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率分别下调0.5个百分点,固定资产贷款实际贷款限为准,最长不超过5年,流动资金贷款按实际贷款年限为准,最长不超过3年。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纺织企业使用新疆地产棉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14〕433号)。当新疆棉花价格高于同期进口棉价格(到岸价+1%关税)1500元/吨时,给予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补贴,棉花差价按照自治区公布的每年自然年度新疆地产棉花平均价格与同期进口棉平均价格之差确定。

六、最新纺织服装企业优惠政策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新财建〔2016〕346号)。

(1)纱线、织布类产品运费补贴。南疆地区生产的纱线类产品(包括棉纱、棉/粘混纺纱、粘胶纱)32支以上(含32支)每吨补贴1000元,32支以下每吨补贴900元;其他地区32支以上(含32支)纱线类产品(包括棉纱、棉/粘混纺纱、粘胶纱)每吨补贴800元,32支以下纱线类产品每吨补贴700元。60支以上(含60支)的纱线类产品(包括棉纱、棉/粘混纺纱、粘胶纱)补贴标准统一增加100元。织布类产品(包括机织本色坯布、色织布和印染布,针织本色、染色坯布)每吨补贴1000元。在2016年10月1日之后新注册的纺纱企业生产32支以下产品补贴标准减半。

当实际出疆运费低于补贴标准时,以自治区核定的实际出疆运费予以补贴。核定实际运费标准另行通知。

(2)毛纺呢绒类、麻纺布类,毛纺(含绒线)、麻纺纱线类产品运费补贴。毛纺呢绒类、麻纺布类产品每吨补贴1000元;毛纺(含绒线)、麻纺纱线:南疆四地州每吨补贴900元,其它地(州、市)每吨补贴800元。

当实际出疆运费低于补贴标准时,以自治区核定的实际出疆运费予以补贴。核定实际运费标准另行通知。

(3)服装、家纺、产业用纺织品出疆运费补贴。对南疆四地州生产服装、家纺、产业用纺织品的企业按同期实现出疆产品销售额的4%给予运费补贴(其中包括进疆面料补贴),对其它地区的企业按3%给予运费补贴。

(4)电费补贴。享受电费补贴资格的企业可向所在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由自治区经信委会同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共同核准后,报自治区纺就办和财政厅备案。按自治区确定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到户综合电价0.38元/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0.35元/千瓦时为起点,差额电价部分0.03元/千瓦时作为补贴标准。

(5)贷款贴息。按照企业从金融机构实际贷款的2%-4%给予贴息,其中:固定资产贷款、南疆四地州设备融资租赁贷款给予2%贴息,流动资金贷款给予4%贴息。2017年起,企业纺织项目固定资产贷款、生产性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率分别下调0.5%;服装、家纺、针织、产业用纺织品等终端产品固定资产贷款和生产性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率不变。2017年起,设备融资租赁贷款南疆四地州给予2%贴息,其他地区给予1.5%贴息。

(6)岗前培训补贴。南疆地区企业按照每人2400元的补贴标准以及自治区纺就办核定的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他地区企业按每人1800元的标准以及自治区纺就办核定的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补贴。

(7)社会保险补贴。对纺织、化纤等生产类企业新招录的新疆籍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或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之和的50%给予补贴;对服装、家纺、针织、地毯、产业用纺织品等终端产品生产类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之和给予全额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部分投资政策参考目录

一、西部大开发政策

1、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58号)

2、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12号)

二、产业发展政策

1、关于促进新疆工业 通信业和信息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工信部产业617号)

2、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新型工业化进程的若干意见(新党发1号)

3、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52号)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

5、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推进产业援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2〕23号)

6、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6号)

7、关于《申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的通知(国能新能〔2012〕298号)

8、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暂行)

9、关于安排政府性资金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1580号)

10、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物流领域的实施意见(发改经贸〔2012〕1619号)

11、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2年本节选)

12、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

1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新疆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改产业1177号)

14、《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

三、税收政策

1、关于加快自治区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99号)

2、关于促进农业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105号)

3、关于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116号)

4、关于促进我区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通知(新政发117号)

5、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53号

6、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17号)

7、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快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新财法税7号

8、自治区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实施办法(新财法税8号)

9、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法税51号)

10、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

11、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12、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

13、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国税发〔2012〕53号)

14、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15、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16、《关于自治区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3〕42号)。

17、《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1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

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2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2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四、土地政策

1、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出让收入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57号)

2、关于减免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115号)

五、资源能源政策

1、国家发改委令《天然气利用政策》

2、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

六、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92号)

2、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104号)

3、印发自治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26号)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14号)

5、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96号)

6、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97号)

7、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

8、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物流领域》的实施意见(发改经贸1619号)

9、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16〕346号)

七、金融政策

1、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54号)

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7号)

八、指导目录

1、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11〕60号)

2、关于印发《新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承接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1年本)》(试行)的通知(新经信产业247号)

3、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2年本节选)

九、取消或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1、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

2、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

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4、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

5、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十、和田地区有关投资政策

1、关于印发和田地区促进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税收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和行办发〔2010〕66号)

2、关于印发和田地区落实自治区加快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和行办发〔2010〕71号)

3、关于印发和田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和行办发〔2010〕72号)

4、关于印发和田地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和行发20号)

5、地区维吾尔医药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和行办发9号)

6、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菜篮子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和行办发13号)

7、和田地区产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党办(2016)25号)、和田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和田地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和行办发〔2016〕60号)

上述有关投资政策请参阅

1、策勒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http://www.xjcl.gov.cn/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栏

2、和田信息网:http://www.xjht.gov.cn/“投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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