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玉县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8
一、以资金投入的(包括外来者购买企业产权投资营销类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按引进资金所形成固定投资额的0.8%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3000万元的,按引进资金所形成固定投资额的0.6%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引进资金所形成固定投资额的0.2%给予奖励。
二、以设备投入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按上一款标准予以奖励。
三、引进高新技术项目或利用高新技术嫁接改造地方企业项目。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按外来投资形成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
四、引进无息、低息贷款资金作为固定资产投入的,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按形成固定资产的0.3%给予奖励;投资在30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形成固定资产的0.1%给予奖励。
五、凡能积极争取到国家或社会无偿资金(指非财政性资金及非上级对口业务部门下拨的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由县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确认后,按引进资金额的30%给予奖励。
六、引进外地搞营销的龙头企业,以年上交税收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