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8
第一条 凡在我县新办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区外投资者8年内(区内投资者3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在2010年内,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兴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二条 经和田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和田县新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区外投资企业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期满后,在2010年内,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区内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龙头加工企业,销售国家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率按13%计征。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品,免征税。
第四条 区外投资者,在我县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在我县进行技术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技术转让和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区内外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的先进技术、设备和种子、种苗与种禽、种鱼等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六条 对投资和田县宜林荒山滩营造生态林、种草、保护生态环境,免征土地使用费,其生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2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在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垦区域内进行土地综合开发,兴办畜牧业项目,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牧业税和草原使用费。
第七条 区外投资者来我县开发“四荒”(荒山、荒地、荒滩、荒坡)种树、种草进行生态建设,免征一切地方税费和土地在不转让租赁的情况下不收取土地出让金,投资者拥有所植草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土地使用权30-5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可以继承和有权转让。
第八条 区外投资者,开办矿山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在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项目的除外)自建成投产之日起,暂缓征收资源税5年;综合开发矿产资源,减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控制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察费用,可作为递延资产,在开采该矿床后,税收逐年摊销。
第九条 区外投资者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需租用的可耕地各种税费减半,租地为盐碱地的零地价租20年,投资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盐碱地价出租50年。
第十条 对新开办的个体、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三年内免交一切行政性收费,三后如个体私营企业吸收贫困子女或下岗职工就业人数达50%以上的,三年内免交一切行政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