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工商局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8
优惠政策
(一)区外投资者在我地区投资新办企业,申请的注册资金达不到法定注册资金要求的,注册资金可实行三年内分期到位。申请的注册资本在法定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之上的,首期出资额不得少于申报注册资金的10%。
(二)凡城镇特殊困难人员申办企业,其注册资金可降低标准、分期到位;经营范围除国家法规明令禁止的外,一律放开,允许经营。
(三)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外,根据公司章程和经营条件,从宽核定经营范围。允许跨类别、跨行业经营。从事多行业,综合性经营的,其名称中行业可以省略,淡化行业特点。
(四)凡各类企业安置吸纳城镇特困人员就业比例达到30%的,三年内减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一半,吸纳特困人员就业比例达到50%的,三年内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全免。
(五)企业冠名不受注册资本金数额限制,产品获着名商标称号,或高科技企业、当地支柱产业、税利大户及吸纳下岗职工的企业可优先办理。
(六)凡外地来和田投资经商者,除举报外,年内到企业专项检查只能一次。